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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书面仲裁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2-12-12 10:59:00

工伤劳动书面仲裁申请书1

  申请人:杨某,男,汉族,_____年2月2日出生,驾驶员,身份证号:,住连云区宿城乡宝山村宝山XX_________号,

  被申请人:连云港XX公司,住连云港市宋跳工业区振兴XX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徐_________。

  请求事项:

  1、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办_________年3月至劳动终止日的社会_____。

  2、请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工资、欠发工资、二次手术等费用共计338187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_________年3月1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驾驶员工作,并于上班当天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两份合同都被被申请人拿走,工作至合同解除,被申请人都没按法律规定为申请人办理社会_____事宜,20_________年4月10日中午时分,申请人在驾驶被申请人的苏GXXX号货车往开发区中粮直属库送货途中,行至黄海大道与242省道路交叉路口处时,被一辆苏G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撞到,并经交通巡逻支队开发区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致申请人受伤,后申请人被送到解放军一四九医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等费用近60000元,被一四九医院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右胫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

  导致申请人不能_____正常生活,需要专人照料日常生活,至今腿脚还行动不便,病情稳定后申请人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处申请了工伤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处依法作出了连人社工认字[20_________]第49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受伤部位及伤情为工伤,20_________年5月17日连云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连劳鉴通【20_________】578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申请人为八级伤残。

  由于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办理社会_____事宜,致使申请人在受伤后不能得到相关_____待遇,为此申请人找被申请人多次协商具体赔偿事宜,可惜至今申请人仍没有得到被申请人一点应有的赔偿。

此致

敬礼

  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_____委员会

  申请人:杨某

  20_________年9月12日

工伤劳动书面仲裁申请书2

  被申请人:_________药业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性别:男。

  年龄:26。

  职务:总经理。

  地址:北京市XX。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100001

  案由:工伤待遇争议

  申请人:_________。

  性别:男。

  年龄:26。

  工作单位:_________药业集团公司。

  用工性质:聘任制。

  住址:北京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

  电话:_________。

  邮编:100000被申请人:_________药业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性别:男。

  年龄:26。

  职务:总经理。

  地址:北京市XX。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100001

  劳动_____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先予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4962.1元;

  2、请求裁决先予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扣发的工资(5899.83元)及其25%的补偿金共7374.78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31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40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费2272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申请_____的一切费用包括误工费、交通费;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全部_____费用.

  事实与理由:申诉人于20_________年1月10日参加被申请人组织的篮球赛致膝关节严重受伤。

  20_________年8月1日至14日在北医三院住院治疗,20_________年11月22日由tt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_________年12月29日经tt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六级。

  由于被申请人未能及时为申请人申报工伤,致使申请人在工伤认定前被迫自费承担了医疗费4962.1元(见医疗_____手册及有关的医药_________)。

  《工伤_____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申请人工伤治疗期间,被申请人于20_________年3月扣发了申请人工资564.42元(税后)、20_________年8至11月份扣发了申请人工资5335.41元,合计5899.83元(见本人的工资存折本)。

  在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被申请人迟迟不予补发,拖欠申请人工资至今。

  根据《_________市工资支付规定》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诉人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

  根据《工伤_____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_____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