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国家教育考试统一科目考试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高考、成人高考、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贯彻“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国家教育考试全国统一试卷(含答案及评分参考、听力磁带,以下简称试卷)的命题、清样制作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并通过机要渠道发送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国家保密局负责对此环节的监督检查;试卷印刷过程中的安全保密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和承担试卷印刷工作的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刷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印刷厂”)共同负责,省级保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试卷的运送、保管由省、地(市)、县(区)级教育考试机构分别负责,省、地(市)、县(区)级公安和保密部门协助配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共同做好试卷运送、保管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章试卷印刷环节的安全保密
第三条国家教育考试全国统一试卷由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机构负责印制,必须在经国家保密局审定批准的定点印刷厂印制。双方应当签定安全保密、印刷质量等方面的协议。负责试卷印制工作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在印卷工作开始之前将承印定点印刷厂的印刷项目、时间等情况报同级国家保密部门、上级考试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教育考试机构对定点印刷厂在承担试卷印制工作期间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必须向定点印刷厂派住入闱监印人员。
(一)入闱监印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2、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制度;
3、身体健康。
(二)入闱监印人员的职责是:
1、监督、检查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执行情况,责成定点印刷厂及时整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环节,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派出教育考试机构。
2、检查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印刷质量;
3、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定点印刷厂的保密规定及相关措施,接受教育考试机构及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教育。
第五条承担试卷印制工作的定点印刷厂应当对试卷及相关考试材料在厂区的安全保卫与保密工作负责,除必须具备国家保密局规定的“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保密基本标准”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厂区(指厂内封闭区,下同)与外界应当有高墙隔断,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生产工人不准进入其他车间,任何人不得单独进入存有试卷的场所。严禁厂内向外运送任何物品。加强对车间门窗、下水道、排水管等特殊部位的监控。
(二)凡接触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定点印刷厂工作人员应当强制入闱。
1、入闱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并具备以下条件:
(1)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2)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制度;
(3)身体健康。
2、入闱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入闱人员不许出厂。因公、伤、病必须出厂的,须经工厂入闱负责人及教育考试机构的监印人员共同同意,并有两名以上安全保卫人员同行。
(2)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不会客、不通信、不打电话、不串车间、不议论与试卷有关的问题。非入闱人员不得进厂。因公需要进厂的,须经入闱负责人同意,至指定地点会谈,会谈时需有三人以上(包括工厂入闱负责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的监印)在场。
(三)厂区内的生产区、试卷库、废卷库、生活区等能够隔离;生产、生活设施维护良好,有能力自行维修主要设备;备件、备料充足;消防器材齐全。
(四)具有足够的安全保卫人员,确保试卷的安全保密。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厂区外围的巡逻防范,切实提高治安控制能力。
厂区内由入闱职工组成内部保卫队伍,负责厂区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对车间门、单独设置的试卷库、废卷库和厂区内部实行昼夜警卫值班。
值班巡逻人员应当有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
(五)严禁个人将无线电话机、对讲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以及带有摄像、录音功能的器材带入厂区。入闱人员使用厂内专控电话必须经入闱负责人同意,并指定两人在场,对电话内容进行记录(录音)。厂区内应当安装可覆盖整个厂区的无线信号屏蔽设备,并保证入闱期间连续开机工作。
(六)建立保密室,专人专柜保管试卷清样、校样、印版、纸型、底片等物品,专人负责试卷库、废卷库等涉及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场所安全,并制定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
(七)各生产工序之间必须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严格核对生产用纸与成品、废页的数量。废页、残页必须经清点、登记后在教育考试机构入闱监印人员监督下当日销毁,销毁成品等与试卷有关的材料必须经教育考试机构入闱监印人员批准。
(八)严禁在车间、仓库区使用明火、吸烟。
(九)外出设备、车辆和人员必须接受检查。
(十)重视安全保密教育,严格管理。严格审查入闱人员及负责外围安全保密工作的公安人员的情况,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保密教育,检查安全保密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试卷包装封面须标明密级标识,并注明所包装材料的解密时间,试卷包装必须用专用密封签密封。对有试题内容的答题卡的印刷同试卷要求。
第七条试卷清样进厂、试卷及相关考试材料的制成品等出厂应当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教育考试机构、定点印刷厂必须有专门的交接记录单,由专人负责接收。各环节的经手人必须在交接记录单上记录交接材料名称、数量、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并签置姓名。做到“谁经手、谁签字、谁负责”。
第三章试卷运送环节的安全保密
第八条教育考试机构负责试卷从定点印刷厂到下级教育考试机构的运送工作,并对运送工作中的安全保密负责。
第九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试卷运送工作。
第十条运送试卷必须做到:
(一)试卷运送前应当进行车辆检修并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在运送途中的免检手续;
(二)以密封车运送,配备押运车辆;
(三)由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带队,有公安(或者武警)人员参加。单车三人以上押运,两辆车以上押运时按每车不少于两人配备;
(四)在任何情况下,运送途中试卷现场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五)严禁搭乘与试卷运送无关的人员,或者搭载与试卷运送工作无关的物品;
(六)使用火车运送试卷,必须乘坐软卧,要求独立包厢,两人以上押运,有公安(或者武警)人员参加。
(七)随时向同级教育考试机构报告试卷运送途中情况,必要时向上级教育考试机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及保密部门报告试卷运送途中发生的异常情况。
第十一条试卷押运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二)遵守国家和教育考试机构的安全保密制度;
(三)身体健康。
第四章试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密
第十二条省、地(市)、县(区)级教育考核机构都应当建立试卷保密室,用于存放启用前的国家教育考试试卷。考试实施期间,地(市)、县(区)级试卷保密室同时作为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保管室使用。
第十三条省级试卷保密室的建设,必须符合保密要求并经省级公安、保密部门的检查验收;地(市)、县(区)级试卷保密室的建设,必须符合保密要求并经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和同级公安、保密部门的检查验收;每次使用前,当地教育考试机构须自查并报同级公安、保密部门检查批准,同时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使用期间接受上级教育考试机构、公安及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试卷保密室必须设在楼房的第二层以上,房间必须是钢混(或者砖混)结构的套间,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配备铁门、铁窗、铁柜,套间的外屋供值班巡逻人员使用,人屋用于存放试卷,内外屋之间须安装防盗门,应当保证外屋可观察到内屋情况。铁柜数量以能够满足分科存放全部试卷为准。试卷保密应当配备报警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保证这些设备在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试卷保密使用期间的监控资料由教育考试机构至少应当保存到考试结束半年。试卷保密室的设置应当考虑到值班人员就餐、用水、卫生等方面的便利。
第十五条试卷保密室至少设置两道锁,分别为:内屋门锁和铁柜门锁,钥匙分别掌管。
条件允许,还应当使用密码铁柜。掌常铁柜密码的人员不得同时掌管铁柜钥匙。
试卷保密室在非试卷保存期间一般不应挪作他用。如确需挪作他用的,在下次启用前必须更换内屋门锁和铁柜锁,密码铁柜必须更换密码。
第十六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试卷保密室的工作,监督本工作规定的执行。
县级教育考试机构在开考前保管试卷不得超过两天。边远交通极不方便地区必需超过两天以上保管时间的,应当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试卷保密室应当有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参见附表一)。
第十八条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人员配备如下:
(一)负责人两名,其中一名必须是当地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
(二)值班巡逻人员四人以上(不含试卷保密室负责人);
(三)如有密码铁柜,则需安排专人掌管密码(不含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密码可由两人分别掌管一部分。
第十九条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值班巡逻人员及铁柜钥匙(密码)掌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
(二)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省、地(市)、县(区)级教育行政或者考试机构、高等院校的正式在职在编人员和公安(或者武警)人员;
(三)身体健康。
第二十条试卷保密室负责人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试卷存放期间试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
(二)一人掌管试卷保密室内屋门锁钥匙,另一掌管铁柜门锁钥匙;
(三)负责试卷的接收、保管和发放工作。试卷接收和发放应当当面清点试卷袋数量,核实科目,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履行交接手续,填写接收和发放记录(参见附表二)。
第二十一条值班巡逻人员的职责:
(一)昼夜值守,实时监控试卷保密室内屋的情况;
(二)负责试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卫,填写值班记录表;
(三)负责试卷保密室外围的安全保卫,每半小时应当派出两人对试卷保密室周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
(四)随时向试卷保密室负责人报告保密室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对漏封、破损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考试的试卷,试卷保密室负责人须报告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有关负责人,经批准后,指定专人(两人以上)进行技术处理,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对接触外漏试题内容的人员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第二十三条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安全保密教育,学习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熟悉试卷的收发要求和手续。每次进行接收、分拣、分发等工作时,必须逐袋清点,数量符合要求后办理相关手续。应当特别注意对备用试卷袋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自试卷运抵各考区起,当地教育考试机构必须安排人员昼夜在试卷保密室进行值班巡逻。
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及值班巡逻人员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值班期间严禁在试卷保密室会客、吸烟、饮酒、文娱活动、私自使用电话;
(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试卷保密室;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试卷密封包装;
(四)不得将试卷保密室的钥匙转交他人或者互相代管,不得泄露密码;
(五)拒绝他人索用试卷保密室门、铁柜钥匙,拒绝代领试卷;
(六)在试卷保管期间,教育考试机构按规定逐级上报试卷的安全保密情况。
第二十五条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保密部门应当成立联合检查组,每半天对试卷保密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二十六条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发生全国统一考试试卷泄密、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公安和安全保密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同时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报教育部。
第二十七条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不执行本工作规定,发生试卷泄密、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故的,追究其直接责任。
第五章评卷期间答卷保管室的安全保密
第二十八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答卷保管室,用于存放评卷期间的国家教育考试答卷。
第二十九条省级答卷保管室的建设,必须符合保密要求并经省级公安、保密部门检查验收。在评卷期间,答卷保管室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管理,接受上级教育考试机构、同级公安及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答卷保管室必须是钢混(或者砖混)结构的房间,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配备铁门、铁窗,铁门应配备两道锁。答卷保管室应当配备报警的视频监控设备,并保证这些设备在存放答卷期间一直处于工作状态。从答卷存入答卷保管室到评卷结束期间的监控资料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至少应当保存到考试成绩公布后半年。答卷保管室的设置应当考虑到值班人员能随时观察到答卷存放情况,同时应当考虑到就餐、用水、卫生等方面的便利。
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答卷保管工作,监督本工作规定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答卷保管室应当有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参见附表一)。
第三十三条答卷保管室使用期间,人员配备如下:
(一)负责人两名,其中一名必须是省级教育机构负责人,另一人为评卷所在单位负责人;
(二)值班巡逻人员四人以上(不含答卷保管室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答卷保管室负责人及值班巡逻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高等院校正式在职在编人员和公安(或者武警)人员;
(三)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
(四)身体健康。
第三十五条答卷保管室负责人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答卷存放期间答卷保管室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
(二)分别掌管进入答卷保管室的钥匙;
(三)负责答卷的接收、保管和发放工作。答卷接收和发放应当面清点答卷袋数量,核实科目,检查答卷袋密封情况,履行交接手续。填写接收和发放记录(参见附表二)。
第三十六条值班巡逻人员的职责:
(一)昼夜值守,实时监控答卷保管室的情况;
(二)负责答卷保管室外围的安全保卫,每一小时应当派出两人对答卷保管室周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
(四)随时向答卷保管室负责人报告保管室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对漏封、破损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评卷的答卷,答卷保管室负责人须报告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有关负责人,经批准后,指定专人(两人以上)进行技术处理,并如实记录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答卷保管室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安全保密教育,学习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熟悉答卷的收发要求和手续。
第三十九条答卷保管室负责人及值班巡逻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下述规定:
(一)值班期间严禁在答卷保管室会客、吸烟、饮酒、文娱活动;
(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答卷保管室;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答卷密封包装;
(四)答卷保管室负责人分别掌管的钥匙不得转交他人或者互相代管;
(五)拒绝他人索用答卷保管室钥匙,拒绝代领答卷。
第四十条答卷保管室使用期间,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保密部门应当成立联合检查组,每天对答卷保管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四十一条答卷保管室使用期间发生全国统一考试答卷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教育考试机构、公安和保密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第四十二条答卷保管室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不执行本工作规定,发生答卷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故,追究其直接责任。
第六章评卷、考试成绩的安全保密
第四十三条评卷情况、考试成绩等相关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由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严禁泄露未正式公布的考生信息、考试信息、评卷信息等。
第四十四条参与评卷工作的考试工作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统分进度和有关情况。考试分数未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不准擅自查询考生考分,更不准改动考生考分。如发现有改动考分的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计算机操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改动考生考分。
第四十五条做好计算机机房、计算机硬件设备的安全和维护工作,防止黑客恶意的攻击或者自然灾害的损害,保证数据的安全。
第四十六条经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授权的工作人员可以使用内部网络,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操作、使用内部网络内的任何计算机。
第四十七条考试数据实行备份制度。成绩数据库由数据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共同负责。数据管理员每天定时对数据进行备份。
第四十八条计算机密码应当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专人负责掌管,重要计算机的密码必须有二人以上共同掌管。
第七章新闻宣传环节的安全保密
第四十九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在考试前后应当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指定专人担任。所有考试信息应当由新闻发言人向新闻媒体提供,其他任何个人或者部门都无权发布。任何新闻媒体不得以任何方式炒作关于考试中发生的有关事件。
第五十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在宣传工作中,不得泄露涉及具体试卷印刷场地、发送时间、运输路线、保存地点和评卷场所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在考试期间,不得向任何媒体提供或者在任何媒体上发表考试试题、答案及评份参考;考试结束后,不得向任何媒体提供或者在任何媒体上发表考试试题的评分细则。
第五十二条评卷工作结束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考生成绩。
第八章报告制度
第五十三条省级考试机构应当将下列情况报教育部考试中心:
(一)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值班安排;
(二)试卷清样(或者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等材料的接收情况;
(三)试卷印刷情况;
(四)试卷运送情况;
(五)试卷的考前保管情况;
(六)考试实施情况;
(七)答卷的运送及保管情况;
(八)评卷期间的情况。
第五十四条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按上级教育考试机构的要求上报安全保密工作的有关情况。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属于非全国统一考试科目的高考自主命题、自考省级协作命题、自考省级命题和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招生单位自主命题等,其试卷印刷、运送、保管和评卷等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可结合实际需要参照本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要求。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