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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8-14 11:14:28

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监督和教育,负责存档人员的党员关系转入、转出工作,负责开展党员教育、收缴党费,为因私出国的党员办理政审,负责预备党员转正工作,发展新党员。

1、组织关系转出程序:

调离区人才服务中心时应同时转移组织关系,人才中心党支部将本人组织关系开往区直机关党委,再转入被调入新工作单位的一级组织部门。

2、组织关系转入程序:

由中央在京单位或外省市调入的中共党员,其本人组织关系先转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转往门头沟区委组织部后转往区直机关党委,再转入门头沟区人才服务中心党支部。

由北京市属各单位调入的中共党员,组织关系由其本人原所在单位的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开往门头沟区直机关工委,再转入门头沟区人才服务中心党支部。

3、预备党员转正程序:

预备党员预备期间办理存档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部门应出具本人表现的考察意见,预备期满一年新工作单位的党组织或企业法人及人事部门对本人作出表现鉴定,预备党员个人应写出书面转正申请、思想汇报,交到人才中心党支部,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通过,上报区直机关党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