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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安全奖惩制度

发布时间:2024-07-28 14:18:04

1、安全奖罚坚持依法执行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资奖励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在施工生产安全工作中有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奖,对违法违章违纪以至发生各类隐患、险情、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必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把安全当作企业的大事来抓。项目经理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级干部要认真落实安全负责制,严格安全管理。

3、安质员必须恪尽职守,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谋私利、不恂私情、按章办事,力求减少各类事故和危险源的发生。

4、项目设立安全质量奖励基金,对在安全工作上取得成绩的班组和个人进行奖励。

5、安全先进奖励

项目每年开展一次评选职业健康安全先进活动,召开项目安全工作表彰大会。对在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班组、个人给予表奖,对业绩突出的班组和个人,分别呈报上级单位,请求给予表彰。对安质员在工作上认真负责、管理业绩显著的给予奖励。对于防止危险源和各类事故发生的有关人员,按上级奖励办法执行,并视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

6、对在安全工作上管理不善,职业健康安全形势恶化、各类安全事故不断、各种危险源不断发生,及虽未构成事故但事件性质严重的班组实行处罚制度。

(1)人身伤害事故

(a)发生一次1-2人人身轻伤事故,每负伤1人处罚款3000元;

(b)发生一次3-4人负轻伤事故,每负伤1人处罚款5000元;

(c)发生一次5人及以上负轻伤事故,每负伤1人处罚款1万元;

(d)发生一次1-2人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处罚款1万元;

(e)发生一次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处罚款2万元;

(f)发生一次1-2人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处罚款5万元;

(g)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死亡事故,每发生一件或死亡1人处罚款5万元。

(h)发生一次3人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处罚款8万元、每重伤一人罚款3万元;

(i)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每件事故对责任单位罚款5—10万元。

(j)合格供方或分包队伍发生工伤施事故对发包单位进行罚款,每死亡1人处罚款2万元、每重伤一人罚款0.5万元;

(k)对各类从业人员非责任人身伤亡事故及非生产性工伤、合格供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定责部门虽未定性为事故但性质严重的危险源,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视其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实施内部定性定责,比照同类事故处罚。

(2)行车事故

行车事故除所在地铁路局、铁路分局处理外,按照公司《安全奖惩办法》执行

(3)人身伤亡事故

(a)2人以下轻伤: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项目党政正职、现场施工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各罚款300元

(b)重伤:重伤一人给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罚款1000元;重伤二人给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罚款1500元;单位党政领导、现场施工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免发当月生产奖并各罚款500元;

(c)发生一次轻伤5人及以上事故,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待岗;

(d)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上报公司。

(e)责任事故个人有限赔偿办法

(4)对因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而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根据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程度,由直接责任者按下列标准赔偿经济损失:

(a)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下的,按损失额的1%赔偿。

(b)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的,赔偿6千元。

执行事故个人有限赔偿时,在保证责任者基本生活条件前提下,赔偿金额从责任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事故直接责任者表现好的,在收缴应赔偿金额二分之一以上时,可适当减少赔偿。

事故直接责任者受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再实施个人经济赔偿。

7、为规范安全行为,强化职工“两纪”,坚决制止和处理“两违”行为,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对发生的违章违纪者,做如下处理

(1)按公司规定,对生产中发生的a、b、c类问题的处罚。

a)对责任单位罚款:a类XX至XX0元;b类1000至3000元;c类500至1000元。

b)对责任者罚款:a类300至800元;b类100至300元;c类50至100元。

c)问题严重、影响恶劣、拒不接受批评教育者,离岗培训;离岗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按其单位的有关管

(2)对其它各种违章、违纪,可能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视情节罚款100-300元;

(3)对已造成一定的后果的危险源,虽未定责构成事故的责任人员罚200-800元,对责任领导者罚款100-500元;

(4)由于安全管理混乱,被上级单位检查通报、罚款的,被新闻媒体曝光,严重影响公司信誉的,均对责任单位罚款按上述规定加倍或罚款XX-5000元。受省级以上媒体通报暴光的,另罚款5万元。对本规定的经济及行政处罚,本着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5)对发生各种危险源、事故苗子、构成事故的定性定责,项目可提级按上述处罚办法办理。同类事故、同类重大危险源、事故苗子,在同一单位重复发生的,应加重处罚。

(6)对因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分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待遇,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7)因发生事故受处分而影响工资、奖金的人员(事故直接责任者除外),受处分后积极工作,遵章守纪,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在经过处分规定时间二分之一,上报公司请求恢复受处分前的工资奖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