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标准
一、技术规范
(二)标点符号。一律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90年3月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
(三)数字。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宣部新闻局、出版局公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规定和法院诉讼文书的特点,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
1、用汉字表示的为:
(1)法院诉讼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款项和判处的刑罚。
(2)判决书、裁定书的签发日期或者当庭宣判的日期。
(3)不是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如一律一起、一笔账、三个单位等。
(4)数字作为词数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的语句。
(5)邻近的两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三四天等,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
2、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的为:
(1)公历年代、年、月、日(除裁判文书尾部时间和引述原一、二审裁判文书时间外)和时刻。如1998年11月1日、下午3时1刻。
(2)记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数 比)。
③5位以上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改写为以万、亿作单位的数(千克、千米、千瓦、兆赫等法定计量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例)如345000 000元可以改写为3.45亿元或者34 500万元人民币。
④一个用阿拉件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
(四)两页以上判决书、裁定书等文本一律不盖骑缝章。
二、印制标准
(一)诉讼文书用纸一般应采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纸。布告、公告用纸大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人民法院诉讼卷皮以及封面、封底,使用150克牛皮纸;送达回证、提押票、传票等票证用80克纸。
(二)诉讼文书版式。诉讼文书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和落款三部分。眉首:法院名称,位于版心内第二行居中对齐法院名称下隔一行为案号,右对齐。主体:案号下隔一行为正文即主体,每行28字,每页22行。落款:应当集中于文书最后一页之内;审判长、审判员上下排列在政文下方适当位置,右空4空;成文时间在审判员下方适当位置,右空4字,用汉字全年、月、日、“零”写为“○”;书记员在成文时间下隔一行,右空4字。成文时间上、下留有适当空间以加盖院印,院印上不压审判员,下不压书记员,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
当文书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落款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落款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页边,天头大于地角,左空大于右空。
页码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三)文书正文有两页以上的,应当用粘贴方法,不用订书机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