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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 设置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2-12-26 00:43:22


 

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

设置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国家开放大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办好继续教育”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含函授站、业余点、校外学习中心等,以下简称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解决当前校外教学点设置门槛低、备案程序不完善,过程监管不到位、教学管理空心化,逐利倾向明显等突出问题,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严格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的重要性。校外教学点是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需要,依托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是高校异地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重要依托和服务延伸,其教学和管理状况直接体现高校的办学质量,直接关系高校的品牌声誉。高校要充分认识规范校外教学点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设置与管理工作,审慎研究科学布局,加强过程监管和纪律约束,确保在高校治理能力范围内有限设置,并能管得住、管得好。

、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设点数量和范围。高校应根据自身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规划、监管能力,以及地方人才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合理规划校外教学点布局,严格控制并根据实际逐步压缩现有校外教学点数量。地方高校原则上应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置校外教学点。因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或列入“双一流”建设、“双高”建设计划的地方高校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可通过有关程序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开设对应的优势专业。设点单位原则上应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确有需要,高校也可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设置校外教学点,但仅限招收该单位内部职工,不得面向社会招生。校外教学点不得跨省开展招生和宣传。支持、引导有条件的高校不设校外教学点,举办线上教学与线下校本部面授相结合的高质量学历继续教育

、压实高校的办学主体责任。高校要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及其校外教学点建设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党委或行政议事议程,厘清高校与设校外教学点之间的责、权、利。要统一归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定期组织对校外教学点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联合高校财务、审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开展校外教学点检查评估,及时堵住风险漏洞对存在违规行为或不符合办学要求的校外教学点及时整改直至撤销。对停止招生或撤销的校外教学点,高校须会同设点单位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稳妥完成在籍学生培养任务。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与未备案“机构”合作或放任“点外设点”等违规行为。

、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校外教学点的职责要求。校外教学点主要负责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和设点单位的相关政策制度;配合高校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及学生报名注册等工作;配合高校完成有关教学组织、学生活动组织与管理工作,及时向高校反映有关意见建议;落实高校意识形态工作要求,配合高校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好辅导教师、教辅人员等的推荐与管理工作;负责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定期对所承担的辅助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配合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检查

五、落实落细教育教学各环节要求。高校要按照国家专业教学基本要求和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等,指导校外教学点落实教学过程和教学计划。要配备与校外教学点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队伍,指导校外教学点完善相关教学条件。主讲教师须全部由高校专任教师或正式聘用的兼职教师担任辅导教师由高校选派,也可经校外教学点推荐后由高校认定备案。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师德师风、职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具备相应专业能力,严禁不具备高等教育基本教学能力和资格的人员上讲台,严禁不负责任的教师“授水课”。高校要指导校外教学点落实教育教学各环节,特别是要严格校外教学点的学生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端正学风考风,严格毕业要求,对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规定学制内不能完成学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及时给予退学处理。加强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与服务,确保全程指导、全员答辩、全员查重,并严肃处理论文抄袭、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严把学位授予关,健全人才培养质量过程监管制度。

六、加强招生宣传和学籍管理。高校要强化招生广告宣传管理,招生简章等材料应统一由学校印发未经高校同意校外教学点不得自行开展或授权其他组织个人开展广告宣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不得违规提供“代报名”“代学”“替考”等托管服务。高校对校外教学点学生学籍注册进行统一管理,所有学生学籍档案必须由所在高校保存。

七、加强收费和经费使用管理。高校应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设点单位、校外教学点及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高校不得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并严禁校外教学点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费要用于教育教学,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高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

、完善校外教学点分级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全国校外教学点的宏观管理政策,统筹指导全国校外教学点的设置与管理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教学点的政策制订、统筹规划、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配合其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属地高校在本行政区域外的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高校负责本校校外教学点的设置、调整与管理。设点单位负责配合高校做好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高校要根据《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见附件),严格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

九、强化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纳入高校学历继续教育日常管理可根据本省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本省校外教学点管理要求,对省域内每个设点单位承接高校校外教学点数和开设的专业数等作出上限规定对高校提交的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进行严格评议,重点关注程序是否规范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校外教学点的办学条件是否达标,开设专业与当地人才培养需求是否匹配等。对已备案的校外教学点,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组织开展常规检查、“双随机”抽检和专项评估,建立健全校外教学点准入、评价、奖惩退出和责任追究制度要联合相关部门,坚决打击中介机构虚假宣传、买卖生源、代学替考等行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之间要建立“线上+线下”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通过设立高校、校外教学点设点单位及法人“黑名单”等联合惩戒机制,对高校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加强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形成工作合力。高校及其校外教学点存在违规设置校外教学点、恶性抢夺生源、违规收费牟利、教育质量低下、管理混乱无序、变相买卖文凭、履行职责不力或超出职责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首先追究高校责任视情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部给予高校通报批评、限期整顿、责成暂停或停止学历继续教育招生、撤销校外教学点等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全面落实整改和平稳过渡。自《意见》发布之日起,各地各校暂停校外教学点备案。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高校开展现有校外教学点的梳理、排查全面整改。2023年1月起,按照指引启动校外教学点备案程序。意见印发以前已备案但不符合《意见》要求的校外教学点如高校有意愿保留,可给予2年过渡期进行整改,过渡期间停止招收新生,但仍可为原在籍学生提供学习支持服务。过渡期结束后,仍未完成备案的校外教学点予以撤销,其在籍学生的学习支持服务由主办高校负责承接或转移给其他已备案的校外教学点。

 

附件: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