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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2011)崇非执字第102号

发布时间:2023-09-19 19:45:24

崇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崇明县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某镇。

法定代表人茅某,镇长。

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00元,由被执行人崇明县某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沙卫国

审 判 员 沈丽平

审 判 员 秦胜明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改华